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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医疗活动中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罚规定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7日 来源: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 阅读次数:

关于在医疗活动中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罚规定

 

    为加大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和在医药、器械购销中收受“回扣”的治理力度,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红包”,是指患者在医院诊疗期间,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钱财或有价证卷。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回扣”,是指在医药、器械购销中,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和向药商、器械供应商索要的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提成、佣金或有价证卷。

第三条:医务人员收到“红包”,应当立即退还病人,并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还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之内将“红包”交于科室负责人、科室党支部书记或院党委,由有关人员负责退还病人或交收费处作为病人住院费用。

 第四条:医务人员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告知、不上缴的,视为收受“红包”。一经查实,除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和追缴“红包”外,并处“红包”金额5倍的罚款,给予待岗一个月,取消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情节严重,收受‘红包“一次金额(包括折合金额)在200元以上(含200元)或收受“红包”两次以上者,在上述处理的基础上,给予当事人低聘专业技术职务1年的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索要“红包”的,从查实之日起给予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2年,或作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理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吊销其执业证书;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医务人员及医院职工收到药商或医疗器械供应商给予的各种形式的“回扣”,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交到医院党委或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的视为收受贿赂,一经查实,给予扣6个月以上劳务费(奖励性绩效工资)和薪级工资;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吊销其执业证书;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凡因收受“红包”、“回扣”三次(含三次),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者,报经党政联席会讨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医院职工介绍医务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和以医务人员的名誉索要、收受“红包”、“回扣”,并从中截留牟利的,一经查实,比照医务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给予处理。

    第九条:科主任为科室整治“红包”“回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工作中要以身作则,作廉洁行医的表率。不得为收受“红包”“回扣”者说情、解脱,或有意包庇袒护。对放任自流,科内发生收受“红包”“回扣”的,要追究科室负责人领导教育监督不力的责任,并与科室领导考绩紧密挂钩,扣发当月管理绩效。但对本科室举报进行自行查处的,则只处理当事人。

    第十条:科室主任在医疗和药品器械购销活动中,收受“红包”“回扣”谋取私利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律免职。

    第十一条:共产党员在医疗和药品器械购销活动中,收受“红包”“回扣”谋取私利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我院制定的整治“红包”“回扣”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本文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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