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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廉洁行医八不准规定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4日 来源: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 阅读次数:

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廉洁行医八不准规定

 

    为了加强医德医风和行业作风建设,根据卫生部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务人员廉洁行医“八不准”:

    ⒈不准收受药品或医疗器械回扣。各科室、卫生所、医务人员、医院职工不得收受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各种形式和名义给予的回扣,如赞助费、宣传费、质量保证金、接受境内外旅游等。

    ⒉不准收受病人的“红包”。医务人员不得收受病人及其家属、服务对象任何形式的“红包”,包括礼金、物品、宴请、消费娱乐等。

    ⒊不准拿开单提成。医务人员不得在医疗活动中收取药品生产或经营单位发放的“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外方费、统方费”等形式的变相回扣;科室不得设立介绍病人住院、开单检查、处方、用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特殊检查的“开单费”,“处方费”;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和治疗收取介绍费;不得为药商、经销单位登记、统计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

    ⒋不准乱收费。各科室、卫生所和医务人员不得违反国家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⒌不准向病人推销药品和其它商品。医务人员不得在诊疗业务中,向患者及其家属推销药品、保健品及其它商品,不得为药商代开、代售药品或器械。

   ⒍不准对病人或服务对象生冷硬顶。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对病人或服务对象耍脾气,尊重病人的隐私权和选择权,不得末经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诊疗。

   ⒎不准推诿病人。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首问负责制、首见接待制,不准推诿病人,对病人拒绝治疗或私自转诊,延误治疗。

   ⒏不准以权谋私。不得在工作中以权谋私,收受好处费,获取不正当利益。

    对违反以上规定,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待岗、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降聘技术职务、暂停或吊销执业资格、解除聘用合同、辞退等处罚;对于疏于管理,放任不正之风盛行的科室、卫生所,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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