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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厅关于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31日 来源: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 阅读次数: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根据《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精神及有关医师执业注册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重症医学科”医师的执业注册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从事重症诊疗工作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应当注册“重症医学科专业”执业范围。执业助理医师不得注册“重症医学科专业”执业范围。
二、注册的执业范围为内科、外科、麻醉等专业,目前在“重症医学科”从事重症诊疗工作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注册为“重症医学科专业”,或者在原注册的执业范围基础上增加注册“重症医学科专业”。
(一)已注册的执业范围为“重症监护专业”的;
(二)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或相关临床专科重症监护病房(室)从事重症诊疗工作1年及以上的;
(三)到上级医院(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进修培训重症诊疗技术半年及以上的。
申请变更或增加注册为“重症医学科专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集体申办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个人申办的核实原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集体申办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个人申办的核实原件);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五)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从事重症诊疗工作经历和进修培训的证明材料(原注册为“重症监护专业”,申请变更为“重症医学科专业”者,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三、符合第二条要求,原注册的执业范围为非“重症医学科专业”的医师,需申请变更或增加注册为“重症医学科专业”执业范围的,必须在2012年10月31日前办理完变更注册手续。2012年11月1日以后,需变更注册为“重症医学科专业”执业范围的,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中有关变更执业范围的规定执行。
四、今后在医师执业注册中不再使用“重症监护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首次注册申请的执业范围为“重症医学科专业”的,应按医师首次注册有关要求办理注册。
六、在医疗机构相关临床专科设置的与本专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重症监护病房(室)(心血管重症监护病房(室)、儿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等),从事本专业范围内诊疗活动的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不变。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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